【记录】哪些法律文书具有物权变动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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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2022年10月18日,裁判文书网发布张慧甘肃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市广场支行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号2022最高法民终215号,判决日期20220728,最高法在该案认为,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有效的判决不具有物权变动效力。本文从该案展开,结合民法典有关规定及最高法案例,对具有物权变动效力的法律文书进行梳理分析,供读者朋友参考。
一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有效的判决,不具有物权变动效力。
另案的判决仅是确认了购房人与开发商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该判决并非案涉房屋的权属确认判决,没有确认购房人为房屋所有权人,一审法对购房人请求确认其对案涉房屋享有所有权的主张未予支持,于法有据。
参考案例2022最高法民终215号
裁判摘要该案,关于张慧要求确认其对案涉房屋享有所有权的问题,最高法认为,物权法第九条规定不动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就本案而言,案涉房屋目前仍登记在万洲公司名下,张慧与万洲公司之间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虽然合法有效,但该行为不能直接生物权变动的法律效果。另外,另案的2345号判决也仅是确认了张慧与万洲公司签订的房屋买卖契约有效,该判决并非案涉房屋的权属确认判决,没有确认张慧为房屋所有权人。故一审法对张慧请求确认其对案涉房屋享有所有权的主张未予支持,于法有据,本予以认同。
观点解析根据民法典第215条的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据此,案涉房屋买卖合同如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自成立时生效,法可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依法判决合同有效。
但是,根据民法典第209条第1款规定,不动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214条规定,不动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登记簿时发生效力。本案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有效的判决明显不属于上述登记范畴,亦未变动或者消灭买卖双方没有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故不生房屋所有权变更的法律效力,买受人因此主张房屋所有权,依法不能成立。
二确认性调解书不生物权变动效力。
除非具有法定的情形,不动物权的变动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调解书即使确认权利人为购房人,也并不等于承认其当然享有该专有部分的所有权。且确认性调解书的权利人根据该调解书所享有的权益仅是可以据此向不动登记部门申请案涉房屋的权变更登记,在案涉房屋未办理预售合同备案登记预告登记或权登记的情况下,仍不能认定其为案涉房屋的所有权人。
参考案例2021最高法民申1888号
裁判摘要最高法在该案认为,最高人民法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2款规定,基于与建设单位之间的商品房买卖民事法律行为,已经合法占有建筑物专有部分但尚未依法办理所有权登记的人,可以认定为业主,其目的是为了解决业主身份的认定问题,从而为业主生活同体的稳定,乃至于业主自治的代表性和合理性奠定可操作的基础和前提;但根据华人民和物权法第9条即民法典第209条的规定,除非具有法定的情形,不动物权的变动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也即可以认定为业主并不等于承认其当然享有该专有部分的所有权;案涉房屋至今未办理预售合同备案登记预告登记或权登记,不能据此认定再审申请人为所有权人;虽然2014黔六民初字第7号民事调解书确认再审申请人为案涉房屋的业主,且该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最高人民法关于适用华人民和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七条规定的调解书是指能够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形成性调解书,而案涉调解书属于确认性调解书,再审申请人根据该调解书所享有的权益仅是可以据此向不动登记部门申请案涉房屋的权变更登记,在案涉房屋未办理预售合同备案登记预告登记或权登记的情况下,仍不能认定再审申请人为案涉房屋的所有权人。
观点解析根据民法典第209条第1款第214条的规定,不动物权的变更,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自记载于不动登记簿时才会发生效力。而确认性调解书仅是权利人可据此向不动登记部门申请案涉房屋的权变更登记,但是,在未办理变更登记的情况下,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权利人并非房屋的所有权人。
三房屋赠与行为已履行完毕,但未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手续,该赠与行为不生物权变动效力。
人民法在审理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对已登记的不动权利人的判断标准为不动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即使房屋赠与行为已履行完毕,但因未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手续,受赠人并非案涉房屋所有权人,不享有案涉房屋所有权,其对房屋不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
参考案例2020最高法民申5415号
观点解析最高人民法关于适用〈华人民和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311条规定,案外人或者申请执行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案外人应当就其对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承担举证证明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关于人民法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5条规定,对案外人的异议,人民法应当按照下列标准判断其是否系权利人一已登记的不动,按照不动登记簿判断;未登记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按照土地使用权登记簿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施工许可等相关证据判断。结合根据民法典第209条第1款第214条的规定,人民法对不动权利人的判断标准为不动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即使房屋赠与行为已完成,但未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手续,受赠人并非房屋所有权人,不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
四不宜认定以物抵债调解书能够直接引起物权变动。
以物抵债调解书只是对当事人之间以物抵债协议的确认,其实质内容是债人用以物抵债的方式履行债,并非对物权权属的变动。因此,不宜认定以物抵债调解书能够直接引起物权变动。
在以房抵债法律关系,如果当事人不履行以房抵债协议,合同相对方可以向法申请强制其履行交付和办理过户登记的义,但是,在双方当事人未按以房抵债协议办理相应的登记过户手续时,房屋的所有权并未发生转移。
比如,在2020最高法民申6769号案,最高法认为,以物抵债协议以消灭金钱债为目的,物的交付仅为以物抵债的实际履行方式,与基于商品房买卖合同而生的物权期待权具有基础性区别,在完成不动法定登记之前,以物抵债协议并不足以形成优先于一般债权的利益,不能据此生针对购买不动的物权期待权。主要理由有三第一,以物抵债协议当事人不具有购买不动的意思表示,即便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其基础也是以物抵债,法律关系未发生实质变化,如果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履行,抵债受让人仍然可以主张原债权;第二,公示公信原则是物权变动的一项基本原则,物权期待权缺乏公示,应严格限制最高人民法关于人民法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8条的适用范围,不宜扩大解释;第三,抵债受让人享有物权期待权损害债权等原则,已到清偿期的债权人对债人的一般责任财有等受偿权,如果赋予抵债受让人物权期待权,能够排除强制执行,则导致当事人自行确认并签订清偿协议的债权优先于经过司法机关确认并采取执行措施的债权受偿,扰乱债权清偿顺序,损害债权等受偿原则。
五只有形成性法律文书才能生物权变动效力。
在给付性确认性和形成性三类法律文书,只有形成性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才能发生物权变动效力。
民法典第229条规定,因人民法仲裁机构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通说认为,人民法仲裁结构的判决裁定调解类文书分为给付性确认性和形成性三类文书,其,只有形成性法律文书才能导致物权变动。即民法典第229条的法律文书仅指形成性法律文书。最高法在2021最高法民申1888号案指出,能够引起物权变动的调解书是指能够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形成性调解书,而不是确认性调解书。
形成性法律文书是指变动或者消灭当事人之间原存在的没有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法律文书,比如,分割有财的法律文书。这类能够导致物权变动的形成性法律文书,既包括形成性判决书形成性裁定书比如执行裁定,亦包括形成性调解书。
形成性法律文书最显著的特点是,能够直接为当事人创设或者变动物权,因形成性判决书裁决书调解书而进行的物权变动,无须再进行一般的物权公示即可直接发生效力。
比如,离婚诉讼确定当事人一方享有某项不动的判决分割不动的判决使原所有人回复所有权的判决即属于设权确权的形成性法律文书。此类设权或者确权判决书裁决书调解书本身具有与登记交付移转占有等公示方法相同的效力。
能够引起物权变动的裁定书,主要是指在执行程序对不动有登记的特定动或者其他财权拍卖成交或者抵债裁定。最高人民法关于人民法民事执行拍卖变卖财的规定法释2004 16号,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审判委员会修正第26条亦明确规定,不动动或者其他财权拍卖成交或者抵债后,该不动动的所有权其他财权自拍卖成交或者抵债裁定送达买受人或者承受人时起转移。
需要注意的是,形成性法律文书与在形成之诉过程形成的法律文书是两个不同概念。形成性法律文书可能形成于形成之诉过程,亦可能形成于确认之诉或者给付之诉过程。比如,当事人请求人民法或者仲裁结构确认离婚协议离婚调解协议效力的确认之诉,人民法仲裁结构根据夫妻双方的请求及意思表示,制作的以夫妻间分割房屋等同财为内容的调解书,即属于形成性法律文书。
源最高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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